台灣資安主管聯盟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經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一條:本聯盟中文名稱為「台灣資安主管聯盟」、英文名稱為 Taiwan Chief Information Security Officer Alliance;簡稱「台灣 CISO 聯盟」(下稱本聯盟)。
第二條:本聯盟為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下稱電腦公會)所屬之產業資安推動策略性聯盟。
第三條:本聯盟宗旨
促進我國各產業資安主管之資訊安全技術應用與經驗交流、培育資安專業人才、法規遵從,提升台灣產業資安韌性,促使企業永續發展。
第四條:本聯盟推動目標
(一)資安主管核心能力養成。
(二)專業資安人才培訓整備。
(三)資安產業服務能量鏈結。
(四)資安管理制度合規建立。
第貳章: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本聯盟會員分為下列四個類別:
(一)上市櫃會員
凡認同本聯盟服務宗旨,依法登記設立之上市櫃公司,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聯盟上市櫃會員,並提報經推動委員會核備。
(二)企業會員
凡認同本聯盟服務宗旨,依法登記設立之非上市櫃企業,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聯盟企業會員,並提報經推動委員會核備。
(三)贊助會員
經本聯盟提出書面邀請,支持本聯盟服務宗旨及工作,依法登記設立之資安相關業者及法人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聯盟贊助會員,並提報經推動委員會核備。
(四)學界會員
1.團體:經本聯盟提出書面邀請,認同本聯盟服務宗旨之資安相關學術機構(含大專校院及相關學協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聯盟學界團體會員,並提報經推動委員會核備。
2.個人:經本聯盟提出書面邀請,認同本聯盟服務宗旨之資安專家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聯盟學界個人會員,並提報經推動委員會核備。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上市櫃會員及企業會員
1.得參加本聯盟會員大會與各委員會。
2.會員代表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3.可參加本聯盟辦理之各項活動,並對本聯盟各項活動及服務有建議之權利。
(二)贊助會員及學界會員
1.得參加本聯盟會員大會。
2.會員代表有表決權及選舉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及學界會員無提案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可參加本聯盟辦理之各項活動,並對本聯盟各項活動及服務有建議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聯盟章程。
(二)遵守本聯盟會議決議。
(三)協助執行本聯盟分配工作之推動。
(四)繳納會費及指派會員代表參與本聯盟會議及活動。
1.入會費:配合本聯盟運作需求,依推動委員會決議辦理。
2.常年會費:配合本聯盟運作需求,依推動委員會決議辦理。
3.會員代表:上市櫃會員2名(限資安最高決策主管及資安決策主管各1名);企業會員1名(限資安最高決策主管或經營主管);贊助會員1名;學界會員(含團體或個人)1名。
第八條:會員之停權或處分
(一)於會員大會召開時,未繳納當年常年會費者,不具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會員至繳費截止日未繳納常年會費,經本聯盟書面催繳後,逾二個月未行繳納者,即喪失會員資格。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需辦理續會。
(三)續會方式:經完成繳納該年度常年會費後,即恢復該會員於本聯盟得行使之相關權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推動委員會決議,給予停權、警告或除名處分:
1.有違反本聯盟章程或不遵守本聯盟決議等不當行為,經規勸無效仍損害本聯盟權益者。
2.有違法事證者或其危害本聯盟情節重大者。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出會員: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推動委員會決議除名者。
(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會者。
第參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本聯盟以推動委員會作為日常聯盟事務最高決策組織,下設秘書處及各委員會,組織架構如下圖:
第十一條:會長及副會長
(一)聘任
1.會長1人,會員代表由上市櫃會員及企業會員中舉薦賢達熱心企業人士,經推動委員會表決過半數同意遴聘之。
2.副會長若干名,由本聯盟推動委員會成員互選之。
3.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副會長出缺時,應由推動委員會於二個月內補選之
(二)工作職權
1.會長
(1)負責綜理聯盟會務,對外代表聯盟。
(2)主持推動委員會及會員大會等。
2.副會長
(1)襄助會長推動會務,受會長委託參加或主持聯盟各項會議或活動。
(2)綜理並召集該委員會會議,並為推動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第十二條:推動委員會
(一)組成:由會長、副會長及委員共計 13 至 21 人組成。委員由會長、副會長自各會員代表中舉薦產業賢達熱心企業人士遴聘之。
(二)任期:委員任期二年,但得視推動工作需求延長任期或提前改聘。
(三)工作職權:
1.委員會為本聯盟日常會務決策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審議聯盟事務:
(1)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
(2)議決聯盟日常會務處理。
(3)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4)議決會員之警告、停權、除名處分。
(5)其他經會員大會授權或章程規定的事項。
2.審議各工作委員會之服務推動事項。
3.督導秘書處工作,包括籌辦推動委員會事務、推動委員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等。
4.會議得以實體或線上方式舉行或多種方式並行。
第十三條:本聯盟會長、副會長及推動委員等均為無給職。
第十四條:秘書處
(一)組成:
1.本聯盟之秘書處由電腦公會指派會務同仁負責日常聯盟會務及協助各項會議或活動支援。
2.秘書處設秘書若干名。
(二)工作職權:
1.執行推動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與議決事項。
2.協助各工作委員會推動各項服務開展。
3.籌辦推動委員會事務。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預計每年召開一次,得以實體或線上方式舉行或多種方式並行。
(二)會員大會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三)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聯盟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通過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3.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4.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5.議決本聯盟之解散。
(四)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會員代表)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肆章:經費
第十六條:本聯盟經費來源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企業或會員捐款、贊助、辦理資安相關推廣活動等及其他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收入等。
第十七條:本聯盟之各項收入,設正式帳冊專帳、專款專用並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及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經費動支則由本聯盟秘書處依聯盟工作事項及預算,按電腦公會財務管控及簽核機制申請並簽報會長核備後動支。
第十八條: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贊助費等相關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九條:本聯盟解散後,解散後剩餘之財產,除依其來源已約定其歸屬外,悉數歸電腦公會所有持續投入推動資安議題。
第伍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聯盟後續運作及相關辦事細則,得依推動委員會之推動內容特性而另行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本聯盟推動委員會審議後提交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